商務部今日發布公告,終裁決定自4月6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征收反傾銷稅,為期5年。
商務部終裁認定,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漿粕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4年4月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自上述國家進口漿粕產品時應向中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根據終裁決定,美國公司反傾銷稅率為16.9%-33.5%,加拿大公司反傾銷稅率為0%-23.7%,巴西公司反傾銷稅率為6.8%-11.5%。此外,調查機關接受了巴西巴依亞特種纖維素廠提出的價格承諾申請,自該公司進口的漿粕執行其價格承諾,不征收反傾銷稅。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7020000、47061000和47063000,主要用于生產粘膠纖維(如粘膠短纖、粘膠長絲)等化學纖維(不含醋酸纖維)。應國內產業申請,商務部于2013年2月6日對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進行反傾銷調查,并于2013年11月6日初裁決定對上述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據了解,2012年12月13日,青山紙業、福建南紙等聯合國內相關漿粕企業代表國內漿粕產業向商務部正式提交反傾銷調查申請,請求對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進行反傾銷調查。2013年2月6日,商務部發布公告,自2月6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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