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造紙日前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以下簡稱“遼寧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4]4號《關于對朱祖國及其一致行動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和[2014]5號《關于對朱祖國及其一致行動人采取責令公開說明措施的決定》。內容如下:
一、《關于對朱祖國及其一致行動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的全文如下:
“朱祖國、高萬峰、曹雅群、張壽清:
經查,我局發現你們于2012年10月在《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中承諾:‘朱祖國(包括其關聯方及一致行動人)自重整計劃獲得法院批準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將其合法擁有的礦產行業優質資產或金城股份股東大會認可的其他優質資產,經證券監管機關許可后注入公司,進一步增強和提高公司的持續經營及盈利能力。擬注入資產的評估值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國持有的恒鑫礦業公司全部股權,并同時符合證券監管機關關于重大資產重組的其他條件及要求’。截至目前,該承諾事項尚未履行完畢。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予以警示。現要求你們按照《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的規定,盡快解決上述問題。
你們應當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關于對朱祖國及其一致行動人采取責令公開說明措施的決定》的全文如下:
“朱祖國、高萬峰、曹雅群、張壽清:
經查,2012年10月,你們在《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中承諾:‘朱祖國(包括其關聯方及一致行動人)自重整計劃獲得法院批準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將其合法擁有的礦產行業優質資產或金城股份股東大會認可的其他優質資產,經證券監管機關許可后注入公司,進一步增強和提高公司的持續經營及盈利能力。擬注入資產的評估值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國持有的恒鑫礦業公司全部股權并同時符合證券監管機關關于重大資產重組的其他條件及要求’。截至目前,該承諾事項尚未履行完畢。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等有關規定,現要求你們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體上,對未能按期履行承諾的原因、目前進展,下一步解決方案作出公開說明,并提示相關風險。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針對遼寧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相關人員高度重視,將按照遼寧證監局的要求,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計劃,形成整改報告,及時上報遼寧證監局,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相關人員在此對投資者表示深深的歉意。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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