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以下簡稱“寧夏證監局”)近期向美利紙業下發了20141號《關于對中冶美利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公開說明措施的決定》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以下簡稱“監管決定”)。監管決定全文內容如下:
“你公司2012年將部分經營性資產、負債與中衛市興中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中實業”)持有的寧夏興中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中礦業”)100%的股權進行置換。興中實業承諾保證興中礦業最遲在2013年9月12日前取得梁水園煤礦采礦權證,否則將以等額現金29728.20萬元對你公司進行補償。你公司控股股東中冶紙業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次資產置換的相關承諾提供補充保證。但上述承諾未能按期履行,根據興中實業與北京興誠旺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誠旺”)簽署的《債權轉讓協議》,興誠旺將對你公司的29728.20萬元債權轉讓給興中實業,興中實業同意將上述債權作為其履行相關協議和承諾事項的履約保證,保證:
(1)興中礦業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梁水園煤礦采礦權證。
(2)興中實業負責在資產置換自美利紙業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26個月內繳納完采礦權出讓全款25.57億元。
(3)梁水園煤礦在資產置換自美利紙業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26個月內正式投產。如未完成上述三項保證,興中實業將自動放棄對你公司的上述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