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環境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內容如下: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生態安全,根據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總體要求:
按照國際旅游島建設、綠色崛起發展戰略和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總體要求,以保持優良水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為目標,以完成國家水污染防治考核指標為基礎,以解決突出水環境問題為導向,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構建水生態環境安全格局,推進經濟綠色發展,實現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
工作目標:
按照環境質量“不能下降,只能更好”的原則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力爭到2020年,全面達到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對我省各類水體水質考核目標要求。全省重點湖庫和主要河流水質持續保持良好,城鎮飲用水源水質穩定達標,農村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質量保持穩定,近岸海域水質保持優良,城鎮內河(湖)污染問題得到解決。到203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總體保持優良,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
到2018年,全省城鎮內河及流經城鎮河段消除劣V類水體,力爭達到Ⅳ類及以上水質,內湖消除劣V類水體,實現城鎮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到2020年,列入國家地表水考核的斷面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100%,省級地表水考核斷面水質優良比例達到94%以上;污染嚴重的入海小河流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縣城以上城市(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或優于III類標準)為100%;典型鄉鎮和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監測點位水質較差比例保持不變;近岸海域國控考核點位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100%,省級近岸海域考核點位優良比例達到95%以上(各類水體目標詳見附件1-6)。
到2030年,地表水考核斷面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97%以上,污染嚴重的入海小河流水質基本達到或高于Ⅳ類標準,全省內河(湖)水質達到或優于IV類標準的比例為100%,全面消除黑臭水體,城市(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為100%,典型鄉鎮和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力爭達到100%,近岸海域考核點位優良比例達到98%以上。
一、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實施嚴格的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加強飲用水全過程管理,開展重點流域和湖庫水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嚴防地下水污染,保護海洋生態,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一)加強水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嚴格執行《海南省總體規劃》要求,劃定水源保護與水源涵養、水土保持、防洪調蓄、海岸帶等生態保護紅線區,將飲用水源保護區、主要河流兩岸50米、湖庫周邊100~400米、重要濕地等劃入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實施嚴格的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嚴格控制生態保護紅線區的開發活動。(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水務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各市縣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要市縣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二)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取締全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對水質出現超標的飲用水源地開展綜合整治,確保水質穩定達標。加強松濤水庫、大隆水庫等重點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控,到2017年,新建11個飲用水源水質自動監控系統。單一水源供水的海口(東西片區單獨供水)、瓊海、定安、屯昌、臨高、樂東、白沙、保亭和瓊中等市縣應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至2020年,縣城以上城市(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100%。(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三)保護重點流域和湖庫水生態環境。強化南渡江、萬泉河、昌化江等三大流域主干以及其它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行排污總量控制。開展重點湖庫環境保護試點,完成松濤水庫、牛路嶺水庫、大廣壩水庫、萬寧水庫和大隆水庫等五大湖庫生態環境安全評估和生態環境保護方案編制。以重點流域、重點湖庫水質不下降為底線,到2017年年底前,84%的大中型湖庫水質達到或優于國家地表水Ⅲ類標準,到2020年,全省重點監測的流域水質優良比例達到95%以上。(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水務廳等參與)
(四)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域環境狀況和開展地下水水質監測,到2017年年底,全省重點地區新建142個地下水環境監測井。(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生態環保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務廳等參與)
開展全省重點區域地下水防滲處理措施檢查,2016年年底前,完成省內10個重點工業園區、5家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2個油品儲備碼頭及倉庫和重點礦山開采區,以及全省16個生活垃圾填埋場和1個危險固廢填埋場等區域專項核查,確保上述區域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省生態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水務廳等參與)
到2017年年底,全省所有加油站地下油罐應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到2020年年底,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全部實施封井回填。(省生態環保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務廳、省商務廳等參與)
(五)保護海洋生態。嚴格控制向紅樹林、海草床、珊瑚礁、河口、潟湖、半封閉海灣等典型海洋生態區域和濱海濕地以及產卵場、索餌場、繁殖場等重要漁業水域排放污染物。實施增殖放流,在三亞、文昌、瓊海、萬寧、陵水、臨高、儋州等沿海市縣選擇適宜海域建設人工魚礁區。開展海洋生態補償及賠償等研究,實施海域、海島、海岸帶整治修復與保護,恢復改善功能。加強三沙島礁的保護和生態恢復,推進三沙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到2018年年底,實現主要島嶼污水全處理。到2020年,近岸海域斷面優良比例達到95%以上。嚴格圍填海管理和監管,開展海域自然岸線調查,明確我省自然岸線的長度和具體位置,對自然岸線進行標識,并向社會公開,將自然岸線保護納入沿海市縣政府政績考核。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60%。(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生態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參與)
二、治理突出水污染問題
針對全省主要江河、湖泊、水庫水環境質量總體優良,城鎮內河(湖)、城市黑臭水體、農村飲用水水源、部分近岸海域和入海小河流等局部水污染問題嚴重的現狀,重點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水污染問題。
(六)實施城鎮內河(湖)治理。落實《海南省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動方案》,開展排查污染源,實行“一河一策”,制定針對性的治理行動方案;集中開展打擊偷排漏排、非法采砂、垃圾入河、非法養殖等水污染違法專項行動;實施污水治理河道清淤、垃圾收集、工業廢水、養殖、種植業面源、水土流失治理、河道非法采砂、濕地保護、生態恢復、水環境監測建設等整治工作,對全省已明確的64個城鎮內河(湖)污染水體進行集中專項治理,每半年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到2018年,治理范圍內城鎮內河及流經城鎮河段消除劣V類水體,力爭達到Ⅳ類及以上水質,內湖消除劣V類水體,全省城鎮內河(湖)水環境質量總體明顯改善(具體見附件1)。(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七)開展城鎮黑臭水體整治。成立全省各級城市內河(湖)水環境治理工作機構,負責和協調全省城市內河和黑臭水體治理工作。制定我省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方案,明確黑臭水體排查、整治和效果評估的要求,啟動全省流經城鎮河涌的黑臭水體排查和污染負荷調查工作,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單位及達標期限。各市縣政府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恢復等措施,系統整治各轄區內黑臭水體,每半年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2016年年底前,消除全省10%以上的黑臭水體。2017年年底前,消除全省40%以上的黑臭水體,海口、三亞、儋州等地級以上城市應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水無臭味、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海口市基本消除黑臭水體。2018年年底前,城鎮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2020年底年前,全面消除黑臭水體(具體見附件2)。(省水務廳牽頭,省生態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八)加強不達標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整治。完成全省現有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立樁定界工作,加強飲用水水源標識及隔離設施的管理維護。各市縣政府針對水質不達標的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排查污染原因,制定水質達標方案,依法拆除排污口、設置生態防護帶等,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和“膜法”示范工程建設,切實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到2020年年底前,現有農村集中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得到大幅提升。(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與)
(九)強化水質退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研究建立重點近岸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實行嚴格的陸源污染物排海標準,鼓勵沿海市縣對陸域各類污水進行連片集中治理后深海排放。實施海口灣、秀英港、八門灣、小海、老爺海、新村港、鐵爐港、三亞灣、洋浦工業港區、后水灣、東水港等重點海灣、港口、潟湖的污染治理。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嚴厲打擊沿海旅游餐飲業水污染違法事件,保證旅游餐飲業廢水達標排放。力爭到2020年,水質退化的近岸海域水質穩步提升。(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省農業廳、省交通運輸廳、海南海事局等參與)
(十)推進污染嚴重的入海小河流治理。制定我省入海小河流整治實施計劃,明確消除V類及以下水質的總體目標,公布整治河流清單、責任單位和達標期限。各市縣政府研究并采取合適措施系統整治各轄區內入海小河流,每半年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2020年年底前,全省污染嚴重的入海小河流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牽頭,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等參與)
三、控制源頭污染物排放
(十一)狠抓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強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推進污水處理廠提標升級,因地制宜改造部分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對于排水去向為三大流域源頭或干流、五大湖庫及近岸海域重要匯水區域等敏感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于2017年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其它污水處理廠要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達到相應的排放標準。到2020年,所有市縣和重點鎮必須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海口市污水處理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三亞市、儋州市污水處理率達到95%,其他市縣污水處理率達到85%,重點鎮污水處理率達到65%。(省水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加快配套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按照老城區優先、統籌結合舊城改造和道路建設同步施工的原則,制定城市污水管網建設和改造實施計劃。加快在建污水處理廠管網項目建設,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制定房地產開發建設和污水管網配套建設管理辦法,明確污水管網建設和入網許可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嚴禁向旅游景區或整治的內河(湖)直排生活污水。到2017年,海口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市縣應于2020年年底前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省水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保廳等參與)
推進城鎮污水廠污泥處理處置。全面推進污泥處置設施建設,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到2017年現有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基本完成達標改造,海口污泥綜合利用示范項目竣工投產。其他市縣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于2020年年底前達到90%以上。(省水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保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十二)推進農業農村污染源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制定實施我省畜禽養殖發展規劃和污染防治規劃,控制生豬養殖數量在600萬頭左右。劃定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2017年年底前,依法逐步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所有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現有規模化養殖場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規模化養殖場治理任務。(省農業廳牽頭,省生態環保廳等參與)
控制農業種植業面源污染。開展重要糧食基地、瓜菜基地和水果基地的面源污染監測和評估。發展綠色農業和有機農業,減少農業面源污染。推行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研究制定農藥、化肥使用種類目錄和使用技術指南,提高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水平,降低農藥、化肥、農膜污染的影響。選擇中部山區敏感區域和松濤水庫等大中型灌區開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示范,以沼氣工程為紐帶,大力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推廣循環農業模式,探索建立適于我省的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模式。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控制水產養殖污染。各市縣編制出臺本地《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劃定養殖禁止區、限養區和適養區,逐步關閉和搬遷禁養區內養殖項目。加強水產品藥殘檢測,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養殖用藥行為,制定水產養殖廢水排放地方標準,嚴格查處未達標排放養殖廢水的行為。推廣應用養殖廢水處理和循環水養殖技術,防治高位池和工廠化海水養殖污染。推進水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推動水產養殖向集約化、標準化、產業化及生態化方向發展。到2020年,海水養殖面積控制在1.8萬公頃左右,水產養殖廢水基本實現達標排放。(省海洋與漁業廳、省農業廳牽頭,省生態環保廳、省林業廳、省科技廳等參與)
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貫徹落實“以獎促治”政策,結合美麗鄉村、文明生態村建設,統籌農村飲水安全、改水改廁和垃圾處理,實施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建制村400個。大力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力爭在“十三五”期間,完成1000個美麗鄉村的建設任務。(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務廳、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等參與)
(十三)強化工業污染源防治。全面清查“十小”企業。2016年年底前,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編制取締企業清單,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對外公布,上報環保部備案。2017年年底前,根據我省實際情況,針對本省普遍存在的小制膠、制糖等污染水環境的熱帶農產品加工行業,制定“海南省十小企業清查清單”和實施計劃,2020年年底前,完成海南省十小企業取締任務。(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開展重點行業水污染整治工程。開展造紙、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氮肥、農藥、電鍍等重點行業水污染專項調查,實施清潔化改造。2017年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新建、改建、擴建造紙、氮肥、有色金屬、農副食品加工、農藥等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與)
集中治理產業園區水污染。針對全省六類產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開展排查,制定產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計劃。產業園區必須配套污水集中處理廠和污水管網建設,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產業園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6年年底前,全省現有40%的產業園區應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2017年年底前,全省產業園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消其園區資格。(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科技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務廳、省商務廳等參與)
(十四)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按照交通運輸部等部門有關船舶環保標準,制定年度淘汰計劃,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標準;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入港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明確我省船舶拆解行業準入條件,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省交通運輸廳、海南海事局牽頭,省生態環保廳、省農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組織編制我省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強港口和碼頭船舶水污染治理,加快完善港口污水和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禁止未經處理的船舶污水和垃圾直接排放。到2017年年底前,海口港、洋浦港、八所港、三亞港、清瀾港五大港口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達到建設要求,到2020年全省所有港口環境基礎設施全部達到建設要求。建立海洋污染事故監測預警機制,完善我省溢油應急設備庫、中型溢油回收船和岸基雷達溢油監視系統建設。加強港口溢油和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反應能力建設,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配備與其污染風險相適應的物資設備和應急力量。(省交通運輸廳、海南海事局、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生態環保廳等參與)
四、推進經濟綠色發展
(十五)淘汰落后產能。建立健全落后產能退出機制,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針對小造紙和制糖,以市縣為單位,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保廳備案。對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市縣,將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保廳等參與)
(十六)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退出。制定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造紙、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原料藥制造等污染較重的企業分年度退出方案,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保廳等參與)
(十七)嚴格環境準入。開展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建立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或水域,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暫緩審批區域內新增相應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到2016年年底前,啟動《海南省水功能區劃》修編工作,進一步明確重點區域環境準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到2020年,各市縣要完成水環境、水資源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省水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保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等參與)
(十八)推進工業循環用水。推進昌江石碌鐵礦和樂東抱倫金礦等重點采礦區礦井水綜合利用,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鼓勵金海紙漿、海南煉化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制漿造紙、制糖、化工、鋼鐵、火電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鼓勵沿海市縣逐步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嚴格用水定額管理,促進工業生產用水工藝的持續改進,到2020年,電力、造紙、石油化工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再利用。(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等參與)
五、節約保護水資源
(十九)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按照《海南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全面考核各市縣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將用水總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和主要江河水庫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等納入考核體系。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50.3億立方米,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25%;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95%。(省水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保廳、省農業廳、省審計廳、省統計局等參與)
(二十)實施水資源調控。確定南渡江、萬泉河、昌化江等主要河流生態流量和需要開展閘壩聯合調度的河流及斷面,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洪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以流域為單元,結合行政區域,按照“以水定地以水定人”的原則,以水資源設定區域人口調控總量,制定水資源總量配置方案和配水管理應急預案。全面禁止新建小水電項目,建立現有小水電逐步退出機制,對于已經喪失使用功能或嚴重影響生態又無改造價值的水電站,強制退出和淘汰。加快推進紅嶺水利樞紐工程、紅嶺灌區、南渡江引水工程、邁灣水利樞紐工程、天角潭水利樞紐工程等建設,優化全島水資源配置格局,推進水系連通工程建設。(省水務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劃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區和嚴重超采地區,禁止在三沙市轄區陸地、海口地下水漏斗中心區域和儋州市新英灣地下水超采區開采地下水,嚴格控制超采地區地下水取水指標和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下水超采區的治理工作,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2016年,啟動全省地下水超采地區和嚴重超采地區劃定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部的劃定工作。(省水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二十一)發展節水型農業。加大節水資金投入,推廣設施節水、保水劑節水、水田綜合節水等技術推廣示范建設。推進松濤灌區、紅嶺灌區等規模化節水灌溉增效示范項目建設,實施農田水利和高效重點節水縣建設。到2020年,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75。(省水務廳、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參與)
(二十二)加強城鎮節水。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轉變城市建設方式,綜合采取“滲、滯、蓄、凈、用、排”等海綿城市建設措施,充分發揮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對降雨的積存作用,充分發揮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墊面對雨水的滲透作用,努力實現城市水體的自然循環;切實提高城市排水、防澇、防洪和防災減災能力。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70%的降雨就地消納和利用。以三亞作為國家海綿城市試點,總結試點經驗全省推廣,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區20%以上面積達到目標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開展節水型城市建設,到2020年,地級以上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加快推進三沙市海水淡化工程設施的建設,采用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自2018年起,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應安裝建筑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筑中水設施。鼓勵和引導城鎮居民家庭和單位使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開展供水管網漏損現狀調查,制定供水管網維護和更新改造年度實施計劃,到2017年,全省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省水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二十三)加大水環境執法力度。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達標排污情況,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等參與)
(二十四)嚴厲打擊水環境違法行為。對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要重拳出擊、“零容忍”,依法嚴厲處罰。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等要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等參與)
(二十五)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建立定期定點執法稽查制度,每年至少對3個市縣開展重點檢查,強化責任追究。建立并規范司法與行政執法的銜接程序,制定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的備案、審批和移交監督制度等。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在環境行政執法過程中,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要定期相互通報情況。(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等參與)
七、加強水環境管理
(二十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建立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體系。全省各市縣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地級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飲用水安全狀況。自2018年起,所有市縣城市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都應該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省衛生計生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二十七)推行排污許可。制定我省排污許可證分級分階段核發計劃,先期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研究制定我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實施方案。強化海上排污監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許可證制度。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海洋與漁業廳、省財政廳等參與)
(二十八)加強環境風險源防范。以重點流域、湖庫、近岸海域水域周邊工業企業、產業園區和石油平臺為對象,以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為重點,定期評估各企業的環境風險。開展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2017年年底前完成監控評估水源地、水產品集中養殖區及農產品種植區環境激素類污染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各市縣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定期開展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演練,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水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海洋與漁業廳等參與)
(二十九)建設水環境監測網絡。建設覆蓋全省城鄉區域和江河、湖庫、近岸海域、地下水、城市水體的水環境監測網絡,2020年年底前建成覆蓋全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重點河流和湖庫、重點入海小河流、近岸海域、城鎮水體的水環境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水環境監測體系,全面、客觀、科學反映我省水環境質量情況。加強水質自動監測能力建設,實現重要水體水質自動在線監控,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跨行政區域斷面、重點河流、湖庫水質自動監測能力建設,對全省重要水體和跨界水體實現自動在線監控和水質監測預警。完善三沙水環境監測網絡建設,逐步實現三沙水環境監測常態化。(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水務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編辦等參與)
(三十)提升水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省、市縣水環境監察和監測隊伍建設,省級環境監察、監測機構按一級標準建設,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按二級標準建設,其他市縣按三級標準建設,重點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察、監測力量。強化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監控手段運用。加強省和市縣、開發區、海洋保護區海洋與漁業監察隊伍建設。健全環境監察、監測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察、監測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2016年起,各市縣應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海洋與漁業廳、省財政廳、省編辦等參與)
八、強化科技政策支撐和市場調控
(三十一)政策制度支持。完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修訂《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研究起草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排污許可證等地方性法規。出臺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等政府規范性文件。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海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成立專門工作機構。定期通報入海(河)排污口信息和水功能區、近岸海域、海洋水質監測數據,建立信息數據共享機制。出臺《海南省重點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修復辦法》。(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法制辦,省農業廳、省水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三十二)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管理機制。修改完善《海南省水環境功能區劃》,進一步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制定達標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將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措施。(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水務廳、省農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三十三)鼓勵和支持先進技術引進和推廣。完善科技成果評審和轉化機制,加強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重點推廣膜處理技術(“膜法”)凈化飲用水、高位池封閉循環生態養殖技術、高效新型污水循環回用處理專利技術等飲用水凈化和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相關的技術成果。鼓勵采用產、學、研相結合方式,建設一批示范項目,制定工程技術規范,逐步建立我省先進實用技術目錄。(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等參與)
(三十四)培育和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環境治理,以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城鎮黑臭水體治理、城鎮內河治理、入海小河流清理整治、城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務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等參與)
(三十五)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全面實施城鎮居民階梯水價制度,未實行階梯水價的三亞、文昌、定安、屯昌、臨高、昌江、樂東、陵水、保亭等市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要盡快全面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2020年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穩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省物價局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水務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完善污水處理收費體制。研究制定《海南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將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調整到能夠補償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近期調整全省各市縣的生活污水處理費達到0.8元/立方米以上,其他用戶污水處理費達到1.0元/立方米以上。(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我省污水排放收費標準,污水中COD、氨氮和五項重金屬(鉛、汞、鉻、鎘、砷)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4元。近期,國控企業中鋼鐵、造紙、水泥等主要污染行業,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2016年,所有國控企業及已安裝監控并通過有效性審核的企業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2020年年底前,適時出臺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具體規定,合理提高征收標準。(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財政廳、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加大環境資源稅費改革。加強環境資源稅收研究,在國家統一政策范圍內,探索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環節、稅率,把高能耗、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牽頭,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三十六)強化市場經濟調控。建立激勵機制,建全企業“領跑者”制度,對用水效率、排污強度達到更高標準的先進企業給予鼓勵。對水耗超過國家和地區規定限額標準的行業及企業,加大差別化水價和懲罰性水價實施力度。(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保廳、省水務廳等參與)
實施綠色信貸政策。建立企業環境行為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環境行為評估結果。2017年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行為與信貸支持、稅收優惠、財政補助和證券融資掛鉤,提高企業的環境違法成本。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和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試點,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企業投保目錄,建立環境污染事故認定機制和理賠程序,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生態環保廳、銀監會海南監管局、證監會海南監管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等參與)
實施流域生態補償。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以三亞、保亭先行試點,建立健全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三十七)建立多元投入機制。拓寬投入渠道,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增加政府投入,研究采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實施“以獎代補”。各市縣政府制定水污染防治投資統計制度,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水生態修復、農村環境保護等工作。(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保廳等參與)
九、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
(三十八)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各市縣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主體,要抓緊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各市縣工作方案須報省政府備案。(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務廳等參與)
(三十九)明確部門監督職責。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省生態環保廳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省發展改革委要將全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對重點整治項目要優先安排資金。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制定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工藝和產品名錄,促進企業實行清潔生產。
省財政廳要統籌整合省級環保、水利、農業等專項資金,加大對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支持力度。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檢查督促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推進城鎮節水工作。
省水務廳要檢查督促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污水處理率,合理配置水資源,負責組織城鎮黑臭水體治理。
省農業廳要牽頭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作,加快生態農業建設,指導農民合理施用化肥、農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省海洋與漁業廳要加強海洋污染治理,按規劃合理布局養殖區域,減少水產養殖污染。
省交通運輸廳要做好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包括油污水、殘油、洗艙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設施建設和服務管理。
海南海事局要做好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的監督管理和防止拆船污染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單位要按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四十)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產業園區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等參與)
(四十一)嚴格目標任務考核。省政府與各市縣政府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每年對市縣黑臭水體、城市內河、入海小河流和農村飲用水等具體治理任務和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結合跨界水質監測斷面,開展跨界斷面水質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等參與)
實施問責制度。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要約談市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市縣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突出水環境問題治理工作執行不力或限期治理不達標的具體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進行問責。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依據《海南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實行水生態環境損害終身追究制。(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監察廳、省委組織部等參與)
十、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四十二)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水環境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逐月發布全省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公布各市縣排名情況,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5個市縣名單。對水環境質量狀況差的市縣,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建議國家取消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節水型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榮譽稱號,并向社會公告。通過省生態環保廳門戶網站,公布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主要包括: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污染源監測信息。(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務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海洋與漁業廳等參與)
(四十三)加強社會監督。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咨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充分借助媒體的力量,加大對環境違法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省生態環保廳負責)
(四十四)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愿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省生態環保廳牽頭,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務廳等參與)
我省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水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各市縣、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關系,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的要求,明確執法主體和責任主體,做到各司其職、恪盡職守、突出重點、綜合整治、務求實效,依法依規狠抓貫徹落實,確保全省水環境治理與保護目標如期實現,為建設國際旅游島、譜寫美麗中國海南篇章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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