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環保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和《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89號)等文件要求,近日,天津市環保局啟動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發布《天津市環保局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公告》。
發證范圍
1.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的火電機組所在企業,以及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其中自備電廠所在企業僅包括執行GB13223標準的設施(蒸汽僅用于供熱且不發電的鍋爐除外)。
2.所有制漿企業、造紙企業、漿紙聯合企業,以及列入2015年環境統計口徑范圍內的紙制品企業(其他應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紙制品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最遲于2020年前完成)。
申領時限
發證范圍內的企業應于2017年5月12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工作,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的領取。2017年7月1日起,現有相關企業必須持證排污,并按規定建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記錄臺賬及定期報告制度。
相關解讀
天津市環保局負責全市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現階段天津市設定過渡期,列入2017年上半年首批發證范圍的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暫時由市環保局直接核發。2017年7月1日起,市環保局原則上不再具體核發排污許可證,各區行政審批局負責轄區內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各區環保局協助做好專業審核。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五年。
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市環保部門將把對企業廢水、廢氣排放環境監督管理要求集成到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統一監管上。各區環保局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公眾投訴多的企業,2017年下半年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無證排污行為集中開展監管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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