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筆者從陜西省咸陽市武功縣人民政府官網獲悉,當地一家紙箱廠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被罰2.2萬元。 被罰2.2萬元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7月13日,咸陽市生態環境局武功分局調查武功縣某紙箱廠,發現該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印刷工序作業時,配套建設的集氣罩+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裝置正在運行,檢查發現活性炭吸附裝置內過濾棉已飽和,活性炭棒未填充完全。 該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印刷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部分未能完全處理直接排放于外環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 7月29日,咸陽市生態環境局武功分局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該紙箱廠陳述申辯權,但該紙箱廠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被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最終,咸陽市生態環境局武功分局根據相關法規法條對該紙箱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處罰人民幣貳萬貳千元整(小寫:人民幣2.2萬元)。 相關法規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之規定。 《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大氣污染防治類第16條,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已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但密閉不嚴,或者已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治理設施但未規范運行的,屬于涂裝、印刷、包裝、粘合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的情況,處2萬以上3萬以下罰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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