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湖南省株洲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了關于對醴陵市某紙箱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株環罰字〔2022〕醴-18號)。 處罰決定書稱:2022年5月24日,株洲市生態環境局對該紙箱廠進行了調查,發現其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該紙箱廠生產工區一座200m3的廢水收集池底部的回用管道設有一暗管,暗管安裝有閥門,現場有廢水通過暗管排入雨水溝,最終流入店香河內,在店香河邊雨水溝排口處目測外排廢水呈黑色伴有氣泡及異味,排放持續時間約20分鐘。經采樣檢測發現:廢水收集池內廢水氨氮、懸浮物、化學需氧量分別為7.71mg/L、2.44×103mg/L、1.03×104mg/L;店香河邊雨水溝外排。 廢水氨氮、懸浮物、化學需氧量分別為1.42mg/L、735mg/L、490mg/L。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檢驗檢測報告及其他現場取證資料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株洲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6月2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株環罰預字〔2022〕醴-9號)告知該紙箱廠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力(聽證申請權)。該紙箱廠于2022年6月24日提出愿意主動承擔生態損害修復責任,請求予以從輕處理的陳述申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株洲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紙箱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大寫)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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